浅谈专利法第五条关于食品安全的审查
2021-11-29邹旭鹏王慧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食品安全导刊 2021年18期
□ 邹旭鹏 王慧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我国由于专利法实施的历史较短,人们对专利的理解还不够深刻,人们更相信获得授权的专利产品具有更先进的技术、更高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价值,很多商家利用人们的这种信任,以“专利”产品作为卖点进行生产销售。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已授权的专利中存在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必然会引发社会公众对专利的合法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专利制度的社会公信力,这不仅有违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发展的宗旨,也会对专利局的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1]。对此,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食品领域的专利审查,应首先关注食品的安全性,即在对食品领域的专利申请进行三性评判前,首先应审查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文结合实际审查案例,针对食品领域专利申请中,涉及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案件进行讨论,其常见的类型主要有以下3种:①专利申请违反法律规定;②专利申请中添加了相关规定不允许添加的物质;③专利申请中有关物质超标。
1 专利申请违反法律规定
食品领域的专利申请涉及的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