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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的自我规制及其再规制

2021-11-29

赖 风

(南京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互联网平台凭借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高度垄断,占有广大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各种数据,对互联网信息的生产、传播、转化和处置产生重要影响。全面深化互联网规制改革,推进互联网规制体系和规制能力的现代化,理应高度重视并深入研究具有巨大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潜在的信息生产影响能力的互联网平台的规制问题。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不仅是互联网管理向互联网治理跃升的关键,而且是“中国之制”推进“中国之治”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举措。充分认知并切实发挥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深入探讨对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的再规制问题,对于“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1]33,不无裨益。

一、互联网平台及其自我规制

研究互联网平台的规制与自我规制,首先要厘清互联网平台及其自我规制的基本内涵。

(一)互联网平台概述

互联网平台,是指为人类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提供一般性数字化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平台。运营和维护互联网数字平台,并依赖平台参与社会经济运行的企业组织,一般可称为互联网平台组织。由于互联网平台与互联网平台组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共生关系,本文在行文中不对二者做专门区分。

根据核心功能和业务,互联网平台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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