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照型猥亵行为之证否与刑法现代性反思
2021-11-29娄瀚文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儿童
卢 宇,娄瀚文
(1.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2.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庆 402760)
2018年11月18日,基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相关法益保护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便是其中之一[1]。
该案基本案情为:2017年1月,骆某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其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和法院取证,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软件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被告人骆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被害女童见面,准备对其实施猥亵,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抗诉,上诉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骆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观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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