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计算规则
2021-11-29冯文杰
北京社会科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成本
冯文杰
一、引言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计算规则是指违法所得财物的数额认定是否应当扣除从事刑事不法行为等违法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这一问题在中外刑法学界均引起重大争鸣,并且当前我国尚不存在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专门规范,由此使得违法所得财物的实践认定比较混乱。如在“刘秋豪等非法拘禁、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是400元,尚存在其余违法所得1600元。但是法院仅仅判决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1]针对其余违法所得1600元的没收,法院判决并未涉及。诸多类似的案件显示,当前司法机关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规范适用存在随意化的问题。[2]即使当前某些案件展现了具体的计算规则立场,也因说理模糊甚至阙如而难以令公众信服。如在“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中,法院判决没收被告人喻江、李强的违法所得,并且判决书主文部分认定,两名被告人共获取服务费、加盟费、短号车服务收入等各项非法经营数额784510元,除去各项开支163005元,违法所得621505元。[3]可见,针对非法经营活动所支出的各项成本是否予以扣减这一问题,法院采取了净利原则,但是并未给出充分而细致的正当理由,有意回避了对这一难题的具体分析。更为重要的是,单纯以净利原则认定违法所得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违法所得财物的数额认定是否应当扣除犯罪成本,不仅影响到违法所得财物的没收数额,并且影响到违法所得人本身的财产权是否被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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