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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述评

2021-11-29张雷

关键词:教材

张 雷

(常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常州213000)

教科书是最重要的课程资源,历来是课程和教学研究中的焦点之一。教科书还是一面观察社会的多面镜,是一个社会理想的寄托所在[1]。除了教师的口头讲述以外,教科书是学生取得知识和系统掌握技能和技巧的主要来源[2]。目前,围绕教科书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语、数学、地理、修身、体育等学科,涉及法制教科书的研究依然薄弱。法制教科书在民国教科书中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清末变法之后推行宪政和法制民主思想的一个基础阵地。教育家与法学家也希望通过中学法制教育,以法制教科书为载体,传播民主共和思想,探索中国的未来发展之路。

民国中学四年毕业,毕业后得入大学或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3]。本文所定义的民国初年是以中学法制教科书的产生、繁荣为客观依据和基础来确定的,这一时间段为1912—1915年的区间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本文研究是以民国初年中学法制教科书为中心,考察的时间段主要集中在1911—1915年这一区间内,以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成立为分水岭,即法制教科书的发展在这一时间段内较为集中,并且有一定规律可以探寻。这种界定在历史沿革和内容上是周延的,符合法制教科书的客观规律,便于开展研究和比较。

教科书是以国家课程标准为基础,依据教学规律,经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编写,由学习课题、学生既有知识经验、真教材和课程内容等要素构成的,通过权威组织审定的教学用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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