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自由原则”视域下“网络暴力”探论
2021-11-29谢婧辰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谢婧辰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愈发便利的同时,社会交往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屡禁不止,这不仅侵害了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环境及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诚然,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网络环境治理经验的不断积累,我们在防治“网络暴力”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依旧突出,对于“网络暴力”的思考也仍需深入。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中,阐述了他对于社会之于个人的权力限度的思考,这构成了他“自由原则”理论的主要内容。在密尔的自由范畴下,个体行为对于他人的伤害与冒犯,是需要区别对待的两种情形,这或许能为我们解读“网络暴力”事件的成因提供一些参考。
一、“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
何为“网络暴力”,目前学界尚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这一问题既涉及科技、传播,又涉及伦理、道德、法律甚至社会文化。想要给“网络暴力”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很难实现的。笔者也仅能就其可能具备的某些行为特征做出归纳:“网络暴力”是指社会公众借助网络,对某一或某些个体行为施加的较大规模的不当干涉①对“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做如此概括,想必不尽周延。此处,笔者参考了学界部分学者在现有研究成果中的理论学说。限于篇幅,不做逐一列举,具体参见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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