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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理性”路径*

2021-11-29张明玖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金融

张明玖

(贵州中医药大学 人文与管理学院,贵州 550025)

“理性”经济人的概念是理论经济学的重要支撑,在经济学的发展进程中,“理性”概念基石大有经济学“帝国主义”的趋势,逐步扩张到人文社科的其他学科。波斯纳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开辟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新路。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问题,自然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但在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进行法律经济分析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故我们采用经济学中“理性”重要理论对金融监管的权力实现进行研究,现代经济学对“理性”的批评与反思并不影响我们的研究运用。因现代经济学对“理性”的批判集中于信息不完全、环境复杂性和主体有限“理性”等决策影响,其顾虑正好契合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情势。当前金融环境中,金融科技、金融创新和金融杠杆的超限发展,给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在地方金融领域,因其交叉性、传染性、隐秘性、涉众性等特点,给当前主流监管方式解决监管领域问题带来一定的困难,以致各地金融风险频发。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寄望于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推进新形势下金融监管深化改革。早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来界定央地之间的监管职责;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强化了地方监管责任。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山东、四川、河北、天津等地纷纷出台相应监管条例,但未有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监管问题,不少法律学者对地方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实现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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