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可参考“双因素”

2021-11-28何咪咪

人力资源 2021年11期

何咪咪

【案情简介】

李楠于2018年6月14日入职北京Z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Z公司”),担任高中语文老师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楠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李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为5个月;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李楠不得从事、投资及受聘于与Z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及该等公司的关联公司、竞争关系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北京J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

李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为税前74415.31元,每月发放标准为税前14883.06元,如李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税前金额返还Z公司已经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相当于整个竞业期内应支付的競业限制补偿金总额3倍数额的违约金。

2020年1月14日,李楠与Z公司解除劳动合同,Z公司已经向李楠支付了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59532.24元。

李楠在Z公司时负责线上教授高三语文课程,她在2020年2月入职了J公司,依然负责在线教授高中语文课程。

Z公司得知李楠入职J公司的消息后,要求李楠返还已经支付给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按照约定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协商未果,Z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调查后作出裁决:一、李楠返还Z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9532.24元;二、李楠支付Z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23245.93元。李楠不服仲裁裁决,认为仲裁裁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过高,遂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