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分析
2021-11-28陈若冰王雪琪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疫情
陈若冰,王雪琪
(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刑法中比较特殊的罪名,首次出现于1989年生效的《传染病防治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330条中增设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独立罪名的形式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由此该项罪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入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设立相对较晚,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涉此罪名的刑事案件并不多见(1)以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网进行检索,从1997年设立罪名之日至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未发现此罪名的刑事判决书。。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及迅速蔓延,国内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为准确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行为,此前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于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司法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司法政策导向与刑事制裁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合理性[1]。截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九批)》(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九)》)案例(2)典型案例累计数量由《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起算,截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九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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