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域下电子数据证据展示问题研究
——以F省为例
2021-11-28闫霞飞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闫霞飞
(福建警察学院,福州350000)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中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从公安实践而言,仍存在电子数据在完成证明力和证据资格方面因缺乏可操作性规范而无法实现的问题。本文以F省侦查部门在电子数据展示方面的情况为例,希望能够从中发现规律性问题,并通过分析,探索在公安侦查战法改革和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时期更具操作性的展示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两个情况”的介绍
电子数据证据展示问题不仅涉及侦查部门采取何种侦查战法收集、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问题,还涉及实务部门和学术界对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形式内涵、特性的认知和界定。现有法律规范主要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固定、移送和展示五个方面对电子证据作出全面的规定。学理上所主张的电子“数据”——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电磁记录、命令等,其实并不是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电子数据。首先,电子数据是兼有物证和人证性质的一种中间证据,即具有物证的鉴定、鉴真特点,还具有特殊证人即说明人、鉴定人代替证人出庭的特点。其次,在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上,电子数据具有环境依赖性和易删改性。第三,电子数据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形式,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即隐蔽性,需要通过媒介转化后,才可以在法庭上对这种转化后的可视可读证据进行展示。
(二)“两个问题”的厘定
开展电子证据展示问题研究,需要在认知和分析电子数据独特性的基础上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问题作出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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