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大后方城市发展节点探析
——以贵阳设市为例
2021-11-28徐峰
安顺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徐 峰
(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一、虚实之间:全面抗战前贵阳的城市建制
“市”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经济地理概念,指的是因乡村里的商业活动而形成的以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为基础的固定场所,北方多称集,南方叫墟或圩,西南俗称场或街。[1]现代意义上作为政治法律概念的“市”,特指一种行政区域建制,发轫于清朝末年。1908年12月27日,清政府出于调整中央与地方、平衡集权与自治关系的需要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因人口之增减“镇有人口不足四万五千,乡有多至五万五千者”,可分别改为乡、镇,“城镇有区域过广,其人口满十万以上者得就境内划分为若干区,各设区董办理区内自治事宜”[2]。这一章程首次从行政管理上将城与乡区分开来,它所提出的依据政治级别、人口数量及区域规模设置城镇和区的标准对以后市建制的设立有重要影响,是市在行政地位上分为不同等级的滥觞。[3]1909年,清政府鉴于北京与各省地方情形稍异,另订《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其与前者内容大同小异。此两种自治章程还没来得及在全国推广施行,辛亥革命的炮火就终结了一个垂死王朝试图通过宪政与地方自治苟延残喘的念想。
民国肇始,国家政体变更,前朝的自治章程并不完全适用,加上民国初期政治南北分野,国家层面没能有一个统一筹划,各省内政,悉听各省自行处理,自治制度亦由各省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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