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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问题研究

2021-11-28刘祥

时代人物 2021年34期
关键词:经营者制度

刘 祥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青岛 266000)

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罚款制度,对于经济社会出现的利用垄断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首先,针对罚款制度所规定的“上一年”和“销售额”,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表述迷糊,在实践中如何让认定有着不同理解的适用。其次,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种方式,根据立法目的这两种方式并用,但是没收违法所得极少适用,同时罚款的比例很低。最后,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针对垄断违法行为的主体,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并未做到统一性。《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范围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实践中对于处罚的对象为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孙公司。

我国反垄断法下罚款制度制度严厉程度偏低

罚款制度中相关概念模糊不清

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规定“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罚款的基准,但是规定过于粗放,操作性不强,导致对于“上一年度”和“销售额”的不同理解将给处罚企业时产生效果不同。

上一年度。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对于“上一年度”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所以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处罚期限时具有不确定性。首先,“上一年”看成企业进行垄断违法行为时产生销售额所拟制的时间,因此,罚款制度规定的“上一年度”并未确定从哪个时间点起算。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不同理解,认为“上一年度”为被处罚时的上一年度,或者认为“上一年度”是按照被处罚时的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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