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2021-11-28王小东
时代人物 2021年34期
关键词:环境
王小东
(兰州理工大学 甘肃兰州 730050)
为停止对环境的破坏,减轻环境的负担,我国完善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通过近三四年的实践,此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效果与预期较远。全国范围内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社会组织较少,有志于环境保护的公民个人无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是主体不适格,本文认为将公民纳为原告,一方面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另一方面也是满足实践的需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体及特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体
人民检察院。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具有公诉权,可以代表人民群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环保行政机关。从性质上看,环保行政机关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定机关,主要职责是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环保部门拥有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有效的应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司法实践上看,早已经存在环保机关作为原告的案例。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目前为止数量最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案件也有很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