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裁员的法律适用及应对
2021-11-28陈松斐
魅力中国 2021年19期
陈松斐
(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广东 汕头 515041)
一、裁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该规定是对裁员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其他的规定,多见于地方和部门的规定。因此,裁员依据的应以上述法律规定为基准,参照其他规定。
二、上述法律规定并无具体的可操作性,往往引用该条款时才发现应如何适用上述规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应该比较容易操作。其次对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我们查阅众多规定,尚无明确详细的规定,而该款是企业裁员最常引用的条款。究竟是企业连续亏损,还是企业净资产为负,或是企业连续停业,或是企业资金链断裂?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没有明确规定。再次对于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我们仍认为该款也存在约定不明确,如何视为转产,经营方式调整指向什么,均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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