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寡妻及再嫁法律制度研究
——以《金瓶梅词话》为材料
2021-11-28樊萌君罗碧雯
时代人物 2021年34期
樊萌君 罗碧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金瓶梅词话》中对于女性形象的描绘,尤其是寡妻及其再嫁牵涉到的法律问题,细致详尽地展示了明代中后期世俗社会的真实状况。《金瓶梅词话》从西门庆的家庭生活展开,以潘金莲、孟玉楼和李瓶儿为代表的寡妻,并以寡妻身份嫁给西门庆,甚至在再嫁时,其亡夫的家人和街坊四邻无人对此毫无异议,即使有争执,也只是财产的纠纷。《金瓶梅词话》中王婆对于潘金莲再嫁西门庆,多次提到所谓“初嫁由亲,再嫁由身”,少女的初嫁是由家族做主的,是不自由的,但再嫁就可以自己做主了。此外,孟玉楼和李瓶儿更是多次改嫁,每次改嫁皆携带巨额财产。寡妻改嫁不再是罕见之事。
明代寡妻的法律权利
寡妻对亡夫的财产权利
明代的财产继承,多依照前朝法律,或是依据“嫡长子继承制”原则,或是“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或是“寡妻守志果系家道殷实,有继嗣者照律全承本业”,若“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从《大明会典》规定中,可以得出,妇女在符合夫亡、无子、守志三个条件下,可以继承亡夫的财产。明代的法律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寡妻在为亡夫守志但有子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此财产,但实际上,一方面,在“夫亡之前”大家庭已经分产的,夫亡之后的家产仍然属于寡妻同儿子所组成的小家庭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如果夫亡之后大家庭才分产的,诸子均分的原则本身就包含了寡妻之子依照分家的规则得到家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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