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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相对论的肯定与限制
——兼及法益重合论之提倡

2021-11-28于嘉仪

关键词:规范

于嘉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法秩序是指具有阶层构造的复数法规范共同形成的一种稳定的状态。在一国的法秩序内部,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形成了各自独立的部门法。一般而言,这些法领域应该是相互独立、各司其职的,然而随着立法不断精细,各部门法之间交叉重合的部分愈来越多,规范之间的矛盾也在司法实践中渐渐浮出水面,且这一问题在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上都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于2011年公布过一个案例,该案涉及的是在借款人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必然无效的问题。再如,最近引起学界热议的李某利用他人信息购买航班延误险案件,其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也引发广泛讨论。又如,“帅英骗保案”中,帅英的行为能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利用“假结婚”而骗取政府部门拆迁款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 另外,在天津赵春华案件中,刑法中的枪支标准在杀伤力方面的鉴定是否应当采取行政法中的认定标准?民法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否应当保持一致?实践中出现的这些案例引发了理论界关于刑法评价与民法、行政法评价是否存在冲突、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是否必须保持法律评价的统一的相关讨论。

就这些争论而言,根据违法性的概念是要在所有法领域中做统一理解,还是要根据各个不同法领域各自的目的和法律效果的不同而做个别、多元的认定[1],产生了严格的违法一元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的理论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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