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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亡相威胁”进行的欺诈该如何定性

2021-11-27高蕴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5期

高蕴嶙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用面粉制作了一些具有“神奇疗效”的“药粉”在重庆某小区门口推销,并在一老太太张某的右手虎口处涂抹“药粉”以试“药效”,后张某意识到被骗不愿意购买李某制作的“药粉”。李某便告知张某刚才涂在张某右手虎口处的是“毒药”,如果张某不向李某购买“解药”,一日到三日内张某必定中毒身亡,其毒性还可能殃及张某家人。为使张某相信刚涂在张某右手虎口处的“药粉”系毒药,李某用化学药剂悄悄的涂在硬币上,再把“药粉”洒在硬币上,硬币立即变成了黑色。张某相信李某在其右手虎口处涂了“毒药”后,不得不花5000元钱向李某购买面粉制作的“解药”。2017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实施第二次欺诈过程中包含了“以死亡相威胁”的内容,并当场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财产,对于该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李某实施的欺诈方案中包含了“以死亡相威胁”的内容,已经超出了诈骗罪该当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中李某向张某当场发出的“死亡威胁”已经达到了让张某无法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张某系在受到“死亡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当场向李某交付的5000元钱。因此,李某应成立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应成立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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