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的办理
2021-11-27匡文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5期
关键词:价值
匡文喜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颜某与胡某(另案处理)议定以每公斤3500元的价格买卖一批羚羊角,胡某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通过物流公司将该批羚羊角以干果名义运输至四川省成都市,后又转移至成都市某药材加工厂冻库内存放,期间,被告人颜某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5万元货款转至胡某妻子即被告人谢某的银行账户。
同年7月11日,被告人谢某受胡某安排,与颜某安排的人员在某药材加工厂内对羚羊角进行称量、验货。经称量,该批羚羊角净重369.9公斤,被告人谢某向药材加工厂支付300元保管费用。该批羚羊角被分装成11箱后继续存放在该药材加工厂冻库内。7月14日,被告人颜某再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物尾款64450元转至被告人谢某的银行账户。7月15日,胡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羚羊角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抓获,7月16日,颜某在听到风声后立即安排人员到某药材加工厂转移羚羊角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2016年7月29日,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角,价值人民币5988万元,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
(一)關于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司法鉴定的争议
一是鉴定主体是否合法。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15年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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