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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免除处罚”的适用

2021-11-27粟周溥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5期

粟周溥

摘 要: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应以不单独适用刑法自首条款的规定为原则,单独适用为例外。同时,对自首条款中“犯罪较轻”的认定,应结合定罪、量刑的所有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到个案中,可从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自首的具体情况、对应的刑罚、其他应予从宽的特殊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关键词:自首 犯罪较轻 免除处罚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周某曾多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其母的劝导下,决心与毒品彻底决裂。2013年9月9日,周某主动投案,并将藏匿于家中的3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上交(净重113.63克)公安机关。一审法院减轻处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1]

[案例二]木某1因对木某2修建的围墙堵住了其进出菜园的路不满,便持铁锤对围墙打砸,木某2见后持板锄将木某1家门口围栏的瓷柱砸坏,木某1遂拿起挑草杠打木某2左肩,造成木某2受伤(左锁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后木某1主动投案并赔偿了木某2部分医疗费。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木某1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木某2医疗费等共23884.49元。

司法实践中,能否依据自首条款中“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认识并不统一。其主要缘由在于:(1)该条款可否单独适用?即可否仅依据该条款对犯罪分子免除刑罚?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规定在总则,属于指导性质的一般规定,犯罪分子须同时符合分则关于免除处罚的具体条款规定时,方能对犯罪分子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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