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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1-11-27徐艳茹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关键词:作业

徐艳茹

[案情]扬州某物流公司需要搬迁,2021年4月16日,该公司负责人傅某安排驾驶员刘某将公司的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牵引至公司新址停放,该集装箱半挂车部分轮胎没有气,车况不佳。当日14时20分左右,刘某驾驶一辆安全状况良好的重型牵引车,牵引该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路段,在右转弯过程中,因疏于观察,与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被卷入牵引车右后轮,电动车驾驶人殷某及乘坐者刘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驾驶员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殷某负次要责任。

本案中,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疑问,但对公司负责人傅某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傅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傅某明知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况不佳,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指使刘某牵引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傅某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傅某作为物流公司负责人,明知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仍安排驾驶员刘某牵引上路,属于“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该行为造成两名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傅某不构成犯罪。

[速递]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虽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但该安全隐患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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