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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矛盾引发命案中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2021-11-27崔普凡叶素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崔普凡 叶素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杨某(女)因土地归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经多次处理未果。2018年8月28日,郑某持铁锹在其家门前挖地时,杨某拿着三股铁叉到郑某家门前,趁郑某毫无防备时,从郑某背后用铁叉朝郑某后背刺去,郑某及时发现后躲避,但左肩部、左上肢仍被轻微划伤。郑某随即用铁锹对杨某头部、背部猛击数次,致杨某重伤。后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杨某系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4月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对其减轻处罚。2019年10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20年4月20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分岐意见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杨某用三股铁叉趁郑某毫无防备时朝郑某背后刺去的行为,严重威胁到郑某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定性为“行凶”行为,被告人郑某持铁锹还击,其在短暂时间内对杨立芳的背部、头部进行连续拍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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