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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2021-11-27吴才文郑岚清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吴才文 郑岚清

摘 要:近几年来,车内乘客非法干扰机动车驾驶的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非法从事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违章行驶,并与车内乘客发生撕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驾驶员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双方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均存在极大争议。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在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论证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定以及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键词: 非法汽车客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8日,陈某驾驶别克七座商务轿车非法载客往返福州市至松溪县、政和县营运时,被松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9月22日7时30分,陈某再次驾驶别克七座商务轿车搭载乘客谢某(女)后,在松溪县高速路口附近等载其他乘客驶往福州。期间,松溪至福州专线客运班车承包关联人员范某(女)、严某等人驾车赶到现场,范某踏进陈某驾驶的车辆内,欲拔车钥匙以阻止陈某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担心自己因非法营运再次被行政处罚,匆忙启动车辆由松溪县高速路口沿国道353线往杉溪方向急驶逃离。在行驶过程中,范某多次抓、扯陈某操纵方向盘的手臂,并扯断陈某脖子上戴的金项链。陈某在厮打中仍高速、逆向违章行驶,在限速为70km/h的路段,路面检测到其时速为101km/h,致使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最终在县道884线杉溪路段,车辆失控撞倒路边电杆、树木后翻车,造成范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陈某和副驾驶上乘客谢某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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