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海砂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2021-11-27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关键词:生态修复
摘 要:近年来,福州市盗采海砂犯罪上升明显,犯罪综合整治存在运砂行为定罪难、多元化生态损害赔偿机制衔接难、海洋生态环境修复难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和综合治理三项检察职能作用,探索构建海洋生态环境立体检察保护新模式,应当准确打击“采、运、销”犯罪全链条;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认罪认罚生态修复金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并轨管理、使用;设立海洋生态修复基地开展海滩养护生态修复措施;融入盗采海砂犯罪多元共治体系。
关键词:盗采海砂 犯罪治理 生态损害赔偿 生态修复 公益诉讼
[案例一]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兰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驾驶采砂船至平潭大、小练岛海域(北纬25°41.594,东经120°41.545)直接抽取海砂,并以边抽砂边过驳方式将5475立方米海砂对外出售。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评估,恢复盗采海砂破坏的海洋生态需要费用共计712472.18元。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兰某某等4人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连带赔偿海洋生态修复费用617200元,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95272.1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兰某某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审理中,被告人兰某某等人共同预缴生态损害赔偿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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