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1-11-27赵景川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5期
赵景川
摘 要: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键词:变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国家税款 逃税罪
我国1979年试行增值税,随着1994年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增值税开始全面推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对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进行征税,这种特殊计税方法使得上一环节已缴纳的税额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从而实现科学征税、简化征税,并减轻了纳税义务人的税负。但由此也很快出现利用专票的税款抵扣特征,虚构经营活动,开具与真实状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申报认证抵扣,使得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为惩治和预防此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后被1997年刑法吸收为第205条。该罪在设立之初,适用就颇受关注,特别是由于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简单罪状表述方式,使得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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