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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的对象

2021-11-27付金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付金兰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19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西安某站南广场南1口雨廊下替黑车叫客揽客,西安某站派出所辅警邓某在执勤时接受旅客李某求助,向李某指明合法运营的机场大巴所在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认为辅警邓某搅黄了其生意,遂心生恨意,趁邓某不备,暴力击打其颈部,并对其进行辱骂。经鉴定,辅警邓某伤情系轻微伤。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归案后对其涉嫌袭警的犯罪行为拒不承认,并辩解称邓某所穿制服上有“保卫”字样,其只是推了保安一下,其打的不是警察。

二、分歧意见

该案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发生,对于何某某击打辅警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辅警邓某受车站派出所指派到广场执勤,其向旅客指明合法运营的机场大巴所在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辅警作为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其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应当得到保护,应该视为袭警罪的对象。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袭警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辅警不是人民警察,不能成为袭警罪的对象,但辅警受人民警察指挥从事公务,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故何某某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辅警不是人民警察,辅警单独从事合同规定或者由人民警察指挥的工作时,不是依法执行公务,且辅警邓某伤情系轻微伤,故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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