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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判决执行完毕后发现因司法机关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漏罪如何处理

2021-11-27顾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顾明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A市甲区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被害人王某现金1万元(以下简称“第一起抢劫事实”)。同年9月,马某某在A市乙区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被害人闫某某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万元(以下簡称“第二起抢劫事实”)。乙区公安机关接被害人闫某某报案后,对闫某某被抢劫案立案侦查,并将马某某抓获。在案件侦查起诉直至法庭审理终结,马某某仅供述第二起抢劫事实,未供述第一起抢劫事实。2006年12月,在案件的侦查期间,甲区公安机关两名侦查人员在办理同案犯刘某相关案件过程中,在乙区看守所讯问了马某某,马某某除供述了第二起抢劫事实外,还供述第一起抢劫事实。但甲区公安机关未将讯问笔录移送乙区公安机关,导致乙区公安司法机关仅掌握马某某第二起抢劫事实。2007年2月,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6年2月,马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予以释放。

2019年3月,乙区公安机关在案件排查过程中,发现马某某尚有抢劫被害人王某现金1万元的犯罪事实未处理,遂启动对马某某“漏罪”的追诉程序。后经审判,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某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其在2006年已经交待了第一起抢劫事实,不知因何原因未被侦查起诉,13年后再次对其起诉审判造成量刑畸重。

二、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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