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院审查期限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2021-11-27任劲超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关键词:活动
任劲超
一、基本案情
某区行政机关于2021年3月3日向某区法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区法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后经审查,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其中3月6日、7日为节假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法院立案后9日(7个工作日)作出裁定,审查期限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二、分歧意见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查期限,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在审查期限行文表述上一致,均为法院在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1]但对于“七日”的理解,两部法律存在分歧。
行政强制法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即法院的审查期限是在扣除节假日后的7个工作日,据此,案例中的法院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并未违法。
《行诉法解释》有关审查期限的规定并未明确工作日或者节假日,但根据该解释第48条规定,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只有在届满最后日是节假日的,届满后一日才是期间届满日,期间若存在多个节假日的,并不扣除期限。本案中法院审查活动期限已超7日,以此作出裁定属于超期,审查程序存在违法。
由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期限规定的不同,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限即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为,应适用行政强制法。该观点认为,法院对非诉执行的裁定行为是行政强制行为中的环节,其涉及的所有法律规定均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包括法院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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