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刑法观提倡之得失:基于犯罪构成理论系统考察
2021-11-27余越洋
萍乡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余越洋
积极刑法观提倡之得失:基于犯罪构成理论系统考察
余越洋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63)
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时期,为及时预防社会风险带来的法益侵害并回应公众安全诉求,积极刑法观得以提出。该刑法观念在严格预防社会风险的同时,对犯罪构成理论系统的形式性限制与构成要件解释论的贯彻均有负面作用。应基于谦抑性保障、多渠道规制、注重文义解释三个向度提倡折中的积极刑法观,以期在及时保护国民利益的同时,兼顾犯罪构成系统与外界的良性互动,实现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性、时代性与合目的性。
积极刑法观;风险社会;犯罪构成;系统论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刑法呈现出了与往日截然不同的态势,即在刑事立法、修法与司法的过程中均积极介入社会生活,严格防控社会中的风险行为,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代社会生活,最大程度保护公民利益。换言之,在风险社会中,我国刑事法领域划定的犯罪圈日趋扩大,愈发多的现代社会风险行为被规定为犯罪①。整体而言,我国刑事法领域现今已秉持积极刑法观进行活动,刑法从传统的最终手段性开始转变为富有弹性的手段优先性特征[1]。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新增的18个罪名以及修改扩容后的14个罪名加1个总则条款,共计33个条文,都在进行着犯罪化的立法[2]。积极刑法观的贯彻涉及对行为性质的价值判断,在积极入罪观念的驱动下,司法机关对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会倾向于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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