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分析
2021-11-26秦萌
魅力中国 2021年17期
秦萌
(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8)
通过传统范畴理论对价值、本体等范畴框架的预设,能够发现知识产权中的特殊法理
一、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确定特殊法理的标准
(一)具有对知识产权法特有规律的揭示作用
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其内生产以及内容等方面均能够表明该权利具有民事权利属性,为此,其属于民事权利家族,在具备家族共性的同时,还兼备客体的无形性。为此,对于知识产权而言,特殊法理应对客体无形性引发的特殊规律进行揭示,即揭示民事权利“知识版”的独特规定性。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与市场主体竞争优势、人的生存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知识产权呈现的并非是单一维度下的利益,而是以立体化的方式存在,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而特殊法理应当揭示这种独特的权利呈现方式。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有规律,知识产权法在规则设计和基本原则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特殊性,展现着特殊法理。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言,知识产权客体是起点,如何将抽象的财产形态转变为能够被法律调整的实体,这其间的法理是独特的,无法与有形财产实现法理共享[1]。
(二)能够对知识产权法特有学理进行明确阐述
学理能够阐释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的特殊法理,即学说。以知识产权法价值、概念等范畴为核心存在较多学说,例如信息产权理论以及人格权理论等。此类学说虽然能够对知识产权法特定范畴进行阐释,但这些学说主要来自于其他学科,例如哲学,其视角并非出于知识产权法内部,为此,此类学理阐释属于交叉学科意义上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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