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涉商业保险的分割
2021-11-26宋婧
魅力中国 2021年17期
宋婧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长宁 200042)
当今社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稳步增长,人们家庭资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家庭资产合理配置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越来越多的人将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专业金融财产,人们也越来越接受运用保险这一金融工具进行理财,家庭财险和人身寿险的投保率逐年上升,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家庭理财工具。但由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相比较于其他的普通民商合同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且随着社会新生事物的发展,越来越多新的类型的保险产品也由此衍生。本文主要就夫妻离婚过程中保险权益的分割进行讨论。
一、保险标的的认定基础
在夫妻所涉的财产保险中,正确区分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保险金分配的重要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价值理念,我国实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共同所有的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未就财产进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规定最直接的体现了婚姻共同体的特点,即男女双方因婚姻结合具有合体性后,一起为了共同利益努力付出,一起收获成果的过程。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和花费都有一定的法律利益。所以,在夫妻财产共同制的法定理念下,衡量某项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的重要标准即是该财产是否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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