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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的法律意义及启示

2021-11-26陈玺岚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学校

陈玺岚

(重庆财经学院,重庆 401320)

一、问题的提出——独立学院及其转设

近几年来,高等教育领域的一大热点问题为独立学院的转设。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独立学院的针对性界定可见于教育部制定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订)。根据该《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彼时的兴起及此时的转设均根植于社会背景及教育领域的演变。根据教育部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其时,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创新和探索,以有效增加高等教育资源的供给、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该《意见》在2011年被废止。教育部在其2017年发布的《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学校。在《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中,教育部提出要深化独立学院发展的体制改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新形势、新要求下,独立学院转设的工作思路为“能转尽转、能转快转,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分类指导、因校施策”。

独立学院转设的路径包括:(1)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2)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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