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的司法实践类型及司法困境
2021-11-26程嘉莉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程嘉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00)
一、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的司法实践类型
兜底条款,指的是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完善刑事犯罪的惩治机制,针对犯罪构成要件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为了弥补可能出现的缺陷,制定的相关概括性规定,兜底性条款亦称为堵漏条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针对除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以外,即合同诈骗中的兜底条款所针对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其的认定标准不一。作为一种概括性的立法模式,与列举性的立法模式相比,兜底性条款表现出的概念性、概括性和抽象性,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法的适用性,但是在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利用合同标的诈骗、利用合同条款的诈骗、合同履行中的诈骗行为中各自有不同的表现特点,需要我们仔细辨别分析。
(一)利用合同标的诈骗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标的诈骗不能笼统地按照合同诈骗罪来处理。在某些案例中,我们能发现存在着利用合同标的进行诈骗的行为,但究竟能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来处理,则需要对“利用合同”这一要件进行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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