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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应用问题及应对策略

2021-11-26陈奕璇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陈奕璇

(西安邮电大学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教室管理中心,陕西 西安 710121)

早在2012年,各类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等现代化技术,就已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完善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纸质文件能够直接被互联网中的电子文件所取代,这也让电子文件成了企业以及个人记录各类数据信息的关键载体,并且这种利用互联网所进行的线上沟通方式,已经受到了群众的重点关注,群众日常生活中在微信以及QQ等App中产生的转账记录以及交流数据,甚至已经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关键证据,部分电子数据也对法院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大帮助。

一、电子数据的基本概念

基于网络的快捷化以及便利化特点,网络交易以及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各种的民事纠纷以及民事案件频频发生,例如网络借贷所产生的纠纷,在网络中群众完全不需要直接面对面来签订合同,并且也不会采取传统的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转移,其可以直接使用微信支付以及支付宝等支付软件来进行更加安全的转账,这就让这些现代化App之中存在的数据,要远远多于各种传统证据。同时,在2012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已经进行了修改,其中添加了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也就是当前常见的电子数据,但其在立法的角度上,却并没有对具体概念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直到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才对电子数据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电子数据主要就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信息交换、互联网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电子签名等存在于网络介质之中的数据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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