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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现状、问题与完善

2021-11-26刘紫玉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经济

王 伟 刘紫玉

(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力的理论基础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影响国内竞争的域外行为形式管辖权的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力来源于《反垄断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自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以及多种对外贸易的规制法实施以来,虽然其法律规制仅适用于美国的经济发展,但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以后,美国等多个国家加强了世界经济之间的联系[1],与此同时,美国的对外贸易规制的法律也成为世界多国制定对外贸易以及对外贸易垄断行为的规制法律渊源。

当然,随着欧共体竞争法域外效力原则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世界经济垄断行为域外效力原则规制的影响。综上所述,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理论基础大多来源于国外域外效力原则,既有来自美国的理论基础,又有来自欧共体等的理论基础。相对而言,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具有广泛的理论来源。

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来源于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这一部法律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时主要采用了效果原则这一单一原则,很显然就单凭这一原则是无法解决现在愈加复杂的反垄断问题的,再加上多年以来,世界市场的经济是迅猛发展的、国际跨国企业是不断兴起的,因此,就立法现状而言,立法实际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即域外效力原则也更加难以得到实际的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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