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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2021-11-26林伟珍陈家龙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林伟珍 陈家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三处,北京 100055;2.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2019年4月,新修订的商标法为使得权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补偿,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进一步加大了对侵害商标权的惩处力度,不仅提升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倍数,也增加了法定赔偿的数额。然而,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实施六年且在不断进行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其并没有得到广泛适用。

一、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分析

为了充分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本文以2014年5月至2019年10月为检索范围,将“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行为”设为关键词,通过无讼案例、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进行检索,共得到343份相关裁判文书,其中法院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仅仅只有38件,剩余的案件均以法定赔偿方式判决。

在检索的裁判文书中,有38件案件法院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判决,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确定赔偿数额的有15件。因为权利人无法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导致法院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确定赔偿数额,只能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案件有23件。由此可见,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已经实施六年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得到使用,无法充分发挥其功用,法定赔偿仍占绝对主导地位。

从检索的案件来看,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中,法院几乎全额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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