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制度体系独立化的法理学探究
2021-11-26梁文青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梁文青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01)
一、信用与信用权的理论溯源
(一)信用的起源
首先是道德上的信用起源。人无信而不立,信用在道德上最先体现出来,人类的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分工合作,在共同的劳动以及相互协助的过程中产生了相互之间的信任,道德上的信用由此而生。同时,信用又体现为一种美德,表现为一个人可被他人信赖以及普遍的责任承诺[1]。其次是经济上的信用起源,交易是支撑市场存在的基础,而交易的成功与失败必然造成交易双方的利益或者损失,为了减少这种损失,交易主体在交易前必然会计算对方的信用,信用越高则风险越小,信用越小则风险越大。具体在经济上的信用包括,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信任、信贷偿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以及受信人的清偿能力。信任作为信用的核心因素,在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王立明教授也曾表示信用是主体在社会中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经济评价[2]。最后还有法律上的信用起源,信用在罗马法中被创造出来用于民事主体制度,丧失信用的主体意味着其被剥夺了某种资格,这也意味着,信用与主体权利的得失密切相关,丧失信用就要承担其带来的法律负担。在古代的德国,信用出现在交易的誓约中,交易主体常常要求对方以“诚实”作誓,在到后来为了得到更加可靠的保证,在誓约中加入了“信用”一词,以确保誓约的履行的确保[3]。
(二)信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首先从信用权的产生与发展来看,信用最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出现,但是却没有确定的概念,它的保护常常依附于名誉权,但是罗马法通过对失信者的惩戒来保护信用权方式,也体现了罗马法对于名誉权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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