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行使中存在的困境及策略
2021-11-26程颖宜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程颖宜
(中共河南省安阳市委党校,河南 安阳 455000)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已经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权。对于中国的城市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在新时期的立法工作中,要体现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尤为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以构建上层回应经济基础的螺旋发展,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尽管这项改革有其前所未有的优点,但它在我国实施时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压力和问题。对我国各地区、各部门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
一、地方设区市行使立法权
(一)地方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的目的
设区的市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能够拥有立法权力,从而更好地开展地方工作,解决问题,为地方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具体目标是限制和规范地方权力,避免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红头文件。城乡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管理和保护是从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开始的,确保地方权力依法行使,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原则上由其自行完成,不交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处理。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只能具体负责一些地方法规的制定工作。在规章实施两年后,要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两个决定:废止规章和制定地方性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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