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6张宁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张 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打赏主播问题从行为性质、法律效果、责任的承担、直播平台管理责任、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建议。
一、打赏的行为性质
打赏主播的行为在法律法规中一直未明确确定,现实案例中各院法官裁判标准不一。其中对打赏行为性质争议最大的观点是赠与合同说和服务合同说。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将主播表演的内容作为服务合同中的劳务,观众的打赏则是为主播的服务应付报酬。提供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提供服务的一方为自己的劳务支付报酬,如此,直播间里的观众都应为主播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但在直播打赏中,是否打赏以及打赏多少完全凭观众的意志,不受劳务内容的价值限制,不符合服务合同中的对等性。并且打赏与支付报酬亦不相同,支付报酬是服务合同中被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而打赏行为是观众的权利具有随意性。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一,观众进入哪种直播间是观众自己选择的,而主播也是根据自己的特长或喜好而自愿选择提供直播内容,不是在观众进入直播间后要求直播表演其需求的内容,符合赠与合同的随意性。第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打赏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观众的打赏是对主播的表演的一种赞赏与肯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