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社会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
2021-11-26张雷珍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
浙江档案 2021年8期
张雷珍/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社会服务机构大量涌现,活跃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各个领域,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各级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有40.04万个,笔者所在单位就属于社会服务机构中的民办高校。社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社会服务机构,最初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现行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称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3月16日颁布的《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称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将社会服务机构归类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明确了其法人性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释义,《慈善法》和《民法总则》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组织分为法人和非法人,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政部起草并于2018年8月3日公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称之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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