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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档案法治研究进行时

2021-03-22胡鸿杰郑州大学档案与职业评价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浙江档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文本研究

胡鸿杰/郑州大学档案与职业评价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作为我国档案界的头等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修订与颁布应该当之无愧。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档案法从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规范了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推动了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1]。档案法所涉及理论和实践问题,迅速引发了学界、业界的热议,笔者也有幸参与其中[2]。如果没有统计误差,《大道归一:档案法治研究进行时》应该是新修订档案法正式公布后首篇有关档案法治的论文。正像所有的“热议”都存在随意或匆忙一样,其中的一些提法和观点需要一段时间的沉淀。因此,重提“档案法治研究进行时”,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热议”中的遗憾。

1 文献中的档案法

与所有法律一样,档案法首先是一个文本。也就是说,人们理解和认识档案法需要从其最基本的条文入手。如果将档案法作为一个研究对象,掌握法理、牢记法条、熟悉判例则是第一要务。所幸的是,在新修订档案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许多先行者已经开始并卓有成效地完成了法律文本的解读,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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