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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研究
——基于新修订档案法的视角

2021-11-26湖北省档案馆

浙江档案 2021年8期
关键词:机制用户

曾 毅/湖北省档案馆

档案开放审核是各级档案馆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工作,是档案馆履行法定职责、科学管理档案、服务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目前,各级档案馆依然存在档案开放审核权责不清、开放率较低、已开放档案利用率不高、利用者难以快速精准获得所需信息、档案“供需”脱节等问题。今年新修订档案法正式施行,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有了新的变化并面临挑战。如何在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整合档案开放审核力量,共享开放档案资源,提高开放档案利用效率,满足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档案信息利用需求,是众多学者和实践部门人员关注的重要问题。

1 变化与挑战

1.1 主要的变化

第一,档案封闭时限缩短。新修订档案法规定,档案封闭时限由档案形成满三十年缩短为档案形成满二十五年。第二,开放档案主体拓展。原档案法规定档案开放主体是“国家档案馆”,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同时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的表述。第三,可提前开放档案门类扩大。原档案法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表述为“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增加了教育类档案。第四,履行开放责任约束。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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