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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宁夏镇历史地理研究二题

2021-11-26冯晓多

西夏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中卫正统枣园

□冯晓多

宁夏镇所辖卫所、堡寨众多,文献记载难免繁芜琐碎,笔者曾考证过花马池守御千户所的设置时间问题[1],由此发现明清志书关于此类细节问题,或疏漏,或重复,甚至抵牾。宁夏中卫下辖之枣园堡的设置时间,史料记载就不一。现有研究如《宁夏历史地理考》仅标注其地[2]233,并未做考辨;艾冲认为枣园堡建于弘治元年(1488)[3]92,但似与史实不符。嘉靖十八年(1539),枣园堡划归广武营,划归后又带来哪些影响?此外,宣德至成化年间,明廷设置宁夏河渠提举司,但其仅存在三十余年即遭废置。以上二题虽小,但目及所见尚未有论,故本文尝试解决。

一、明代宁夏镇枣园堡若干问题

(一)中卫枣园堡设置时间与地望

《读史方舆纪要》卷六二《陕西》十一《宁夏镇·宁夏中卫》下“镇虏营”记载,“又枣园营,在卫东百二十里。永乐二年建”[4]2962,且设官军戍守。《大明一统志》卷三十七《宁夏中卫·关梁》记有枣园营:“在卫城东一百二十里,正统四年建。”[5]《弘治宁夏新志》[6]与《嘉靖宁夏新志》[7]虽记枣园堡,但并未明确说明其建置时间。至此,关于中卫枣园堡建置时间有永乐二年(1404)与正统四年(1439)两种说法。

现存明代宁夏地区最早方志为朱㮵的《宁夏志》(《正统宁夏志》),其中并未详细记录宁夏镇各卫管辖堡寨情况。《弘治宁夏新志》的纂修者胡汝砺为宁夏左屯卫(今银川市)人,其于弘治十二年(1499)因父丧而回乡丁忧,恰逢巡抚王珣请他重修家乡志书,于是欣然应命,并请管律为助手,历时三月而成。约四十年之后,管律在《弘治宁夏新志》基础上增加内容,扩充为《嘉靖宁夏新志》。二书均记枣园堡于嘉靖十八年(1539)划归广武营,缘由是因为秋青草牧采之争议。广武营设立于正统九年(1444),应是在宁夏防御体系由军镇卫所向分路防守演变的过程中,巡抚金濂出于“以其地当西路之 冲 ”[8]97而 奏筑。 广 武营 设 立后 ,“与 枣 园、石空、镇罗为西路完城矣”[8]98,说明广武营设立前,枣园诸堡已经设立。因此,广武营与枣园诸堡应该均是在正统时期“敌患日多”的大背景下建置,且因为设置初期分属不同分区而产生了资源纠纷事件。胡汝砺这位饱学之士,又是宁夏当地人,以他对当地的熟悉,但却没有记载该堡之建置时间,多少令人遗憾。此外,四部丛刊续编史部之《嘉庆重修一统志》卷二百六十五《宁夏府》二“关隘”记载,枣园堡在“中卫县东北一百二十里。明正统四年建”[9]。民国《朔方道志》卷五《建置志》下“堡寨”记中卫县之枣园堡“在城东北一百三十里,明正统间建城。城周二里,清驻把总”[10]272。因此,笔者认为枣园堡应建于正统四年(1439),是正统时期“敌患日多”的大背景下建置。

《大明一统志》、《读史方舆纪要》、《嘉庆重修一统志》、《朔方道志》、《乾隆宁夏府志》①[11]98所记枣园堡地望略同。《读史方舆纪要》卷六二《陕西》十一记载广武营:“其东北为大坝堡,其西为枣园堡;又西为石空寺堡,与中卫接界。”[4]2948广武营在中卫东一百九十余里处。《读史方舆纪要》卷六二《陕西》十一引用《舆程记》之记载:“由广武营而南五里渡黄河,即宁夏中卫之鸣沙州。”[4]2948结合《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7 册万历十年(1582)陕西(一)[12]59,可见枣园堡应为今中宁县枣园乡。

(二)枣园堡的隶属变化及其影响

《弘治宁夏新志》载:“枣园,初隶中卫。广武草滩在其地。枣园人恣取,致广武军困于陪补。后割地属广武,军困始舒。置操守。”[6]42《嘉靖宁夏新志》卷三《所属各地》三“中卫”记:“枣园堡,嘉靖十八年,奏割属广武营辖。”[7]219《嘉靖宁夏新志》卷三《所属各地》五“西路广武营”所记略同于《弘治宁夏新志》:“枣园初隶中卫。其广武营岁采秋青草湖滩则在其地。枣园人恣意牧取,广武军余困于陪补,官不能禁。嘉靖十八年,奏割其地辖于广武,人始知惧,略舒陪补之因矣。”[7]237-238由此可见,宁夏中卫之枣园堡在嘉靖十八年(1539)隶属广武营守御千户所,原因是为了解决枣园人“恣意”采取秋青草而造成广武军赔累不付。将枣园堡划归广武营,避免了枣园人随意樵采牧草,方便广武军征缴牧草。虽缓解问题,但还是未能真正解决问题。法令规定只能使枣园人“知惧”,在现实利益面前,总有迫于生计铤而走险者,因此此处仅言“略舒陪补之困”,而未作彻底解决或根除之论。

这种由经济原因所致的行政区划调整,带来了与之相关的军事防御区域与军防力量的变化。明洪武年间,北方边区“重在省区和战略要地的布防格局”,永乐以后“区域防御开始以边防线为主体来规划和布局,进而形成九边区域布局的新模式”[13]。九边军镇下辖卫所,约5600人为一卫,卫下辖所,约1120 人为一所。正统后随着边防战事的增多,九边内部出现分防区。宁夏镇在正统八年(1443)、正统九年(1444)期间形成三路分守:“西路分守广武营、鸣沙州、宁夏中卫等营卫;中路在总体上负责管理宁夏镇的同时,分守广武营以北、黄河以西的沿边地区;东路分守花马池、兴武营、清水营等河东沿边地带。”[14]分防区的意义在于“弥补了以九边为单位的大区域防守的弊端,加强了区域内部更加具体的目标责任防卫,取得了较为积极的防守效果”[13]。原本隶属宁夏中卫的枣园堡划归广武营,其充沛的秋青草无疑提升了广武营的战备防御能力。

(三)枣园堡的经济及灵州枣园堡

枣园堡划归广武营,这客观上造成广武营与宁夏中卫地域范围与军事防御力量的变化。枣园堡位于今石空寺镇与鸣沙州对岸黄河北这一地点之间,即今中宁县枣园乡。除广武草滩在枣园堡外,枣园堡亦有枣园渠②,渠“自闸口至渠尾,长三十五里,支水灌田九十五顷六十亩”[15]197,元时此处就已屯田[4]2962。清代黄恩锡的《中卫竹枝词》云:“亲串相遗各用情,年年果实喜秋成。永康酒枣连瓶送,蒸枣枣园夙擅名。”[8]422诗中所讲中宁县永康镇的酒枣与枣园乡的蒸枣,均为馈赠亲朋的佳品,尤其是枣园乡的红枣,“曾在宁夏历史上独享盛誉,号称‘中宁大红枣’”[16]232。现如今该地已建成红枣生产基地,发展势头良好。由以上可见,自明代开始,枣园堡即已形成多种经济并行的结构模式,以秋青草和枣果业为主,而农业种植比例则不高。这由枣园渠的长度及其灌溉面积可证。曾任陕西三边总制兼尚书的王琼在其《渡河过广武营》诗中有云“广武人稀非土著,枣园田少尽征科”[7]237,亦可为证。

此外,灵州守御千户所亦有枣园堡。《弘治宁夏新志》[6]39与《嘉靖宁夏新志》[7]185只记其名,未言其位置。《嘉庆灵州志迹》载枣园堡“在城西南四十里”[17]48,同时该志地图所示:灵州西南滨黄河、秦渠口位置,标示为“早元堡”[17]14,此当为“枣园堡”之简写或误写。《乾隆宁夏府志》所记略同[11]97。民国《朔方道志》记枣园堡“在城(灵州城)西南五十里,滨黄河”[10]274,同时《朔方道志》卷二《舆地志》上《疆域分图》之《灵武县疆域分图》作枣园堡位于灵州西南滨黄河[10]87,也就是《宁夏历史地理考》中认定的吴忠市吴西乡枣园村[2]242。

二、明代宁夏河渠提举司的置废

宁夏河渠提举司早在元代即已设立:“都水监,秩从三品。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桥梁牐堰之事。……至元二十八年置。二十九年,领河道提举司。……大都河道提举司,秩从五品。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18]2295-2296吴忠礼认为:“至元二十九年以后,又于重要河渠和大灌区设立河道提举司,归都水监管辖。”[15]234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八月,“宁夏立河渠司,秩五品,官二员,参以二僧为之”[18]502。元代宁夏河渠提举司废于何时,已无从知晓,若终元一直存在,则不过六十余年。

(一)罗汝敬与宁夏河渠提举司的设置

明代宁夏河渠提举司于宣德六年(1431)设置,至成化元年(1465)废置,仅存三十四年。工部侍郎罗汝敬言:“宁夏、甘州田土资水灌溉,有势力者占据水道,军民莫敢与争,多误耕种。请增除六部或督察院堂工官二员往来巡视。宁夏、甘州皆请置提举司。”[19]1920可见,其设置是为解决豪强占据水利,是有利于屯垦建设的。罗氏对其官员配备及其辖属关系等建议:“宁夏正提举一员,副提举二员,吏目一员,司吏二名,典吏四名……专掌水利,兼收屯粮,俱属部院官提督,则屯田不废,边储有积。”[19]1920罗氏奏设河渠提举司事在朱㮵《宁夏志》中有记述:“国朝自洪武初,则立军卫屯田,以省民间轮运之艰。宣德五年,陕西布政司参政陈琰奏宁夏屯田、水利皆被权豪势要之家占使,致屯军缺水,输租欠少。上命工部侍郎罗汝敬驰传,同御史李钰,陕西布、都、按三司官行视分理。汝敬克奉上命,因奏设立河渠提举司。官有提举、副提举、吏目,以司水利。”[15]221明廷即依其建议而设置河渠提举司:“设陕西宁夏、甘州二河渠提举司。置提举各一员,从五品;副提举各二员,从六品;吏目各一员,从九品。隶陕西布政司,专掌水利。从侍郎罗汝敬所奏也。”[19]1926可以看出,官员的设置基本循罗汝敬所奏,只是官员数目有别,同时对官员品阶有所规定。

河渠提举司除了“专掌水利,兼收屯粮”外,正统年间参赞宁夏军务监察御史郭智奏请增加“收放草束”等事务。其奏言:“宁夏等卫地方,草湖通计三百四十九处,一千七百四十五顷,每岁派草四百万束,俱委千、百户看守,官军以时采用。若不属官,虑后官旗侵占专利。乞将各湖隶宁夏河渠提举司掌管,明立薄书,收放草束,仍造册送该部稽考。”[20]739可见,其功能似有所增加,但宁夏河渠提举司真正发挥的效力有多少?实际可能并不乐观。

(二)宁夏河渠提举司因功能重叠而省革

宁夏河渠提举司设置后,其真实的情况如何?据正统年间参赞宁夏军务右佥都御史金濂奏:“宁夏原有五渠引水溉田,今鸣沙洲七星、汉伯、石灰三渠淤塞年久,田地荒芜,请令河渠提举司浚之,计用人力四万。然渠成可溉芜田一千三百余顷,分授军民俾人开五十亩,租税视成熟田减三之一,则人争赴工,而边储可充矣。上从之。”[20]1065疏浚渠道,解决水利纠纷等应为宁夏河渠提举司分内之事。但为何渠道淤塞已久,才由金濂上奏请浚修?说明河渠提举司不作为。金濂奏疏隐含不作为的一条重要原因即是人力的问题,说明宁夏河渠提举司不具有征人为其服役的权力,只有新溉之田,减其租税,军民有利可图,才能保障充足的劳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宁夏军民承担赋税的沉重,即便有渠有地也不一定成为军民自愿开垦的理由。不作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责权的重叠。宁夏河渠提举司的置废说明地方官僚体制问题犹存:“先是,以宁夏屯田水利豪强兼并,置提举司以理之。至是,言者谓自有管屯官当理,其提举司官皆袖手高坐,虚縻廪禄,故省之。”[20]5184可见,河渠提举司与管屯官之间存在责权不清,导致提举司官员无所事事,空享利禄。以宁夏镇为例,管屯官具体有“宁夏镇城理刑屯田水利同知”[6]153、“屯田都司”③等。以致景泰年间,先“省宁夏河渠提举司副提举二员、司典三名”[20]5184。至成化元年(1465),巡抚都御使陈价言“以宁夏水利有各卫管屯武官掌其挑修均放中,而镇守等官又便宜措料修理,本司官实无所事故也”,明廷“革宁夏河渠提举司”[21]423-424。至此,存在仅三十余年的宁夏河渠提举司被废除。

注释:

①《乾隆宁夏府志》卷五载枣园堡“在县城(中卫县)东一百三十里,驻把总”,与《大明一统志》、《读史方舆纪要》所记中卫卫城东一百二十里略有差异。

②吴忠礼认为,枣园渠“即中宁县跃进渠前身部分。曾名中济渠、枣园堡新顺水渠。1958 年合并于跃进渠”。参见《宁夏志笺证》,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10页。

③屯田都司负责“浚渠、均徭,督理屯政以及分理、总理,庶有责成”。胡汝砺《弘治宁夏新志》,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1968年,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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