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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截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路径探析

2021-11-26喻红粉

南都学坛 2021年4期

喻 红 粉

(南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一、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

(一)立法对非法经营罪逐步扩大

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因为涉及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等诸多管理规定,被认为是一个口袋罪,与后来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宜。于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的时候,投机倒把罪被分解为包含非法经营罪在内的28个罪名[1],分散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值得肯定的是,1997年的非法经营罪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比之前的投机倒把罪更为明确,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以及国家批文、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文件被确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但同时立法仍沿用了“违反国家规定”的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并且在列举了两大类非法经营行为之后又加上了“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这就给之后非法经营罪适用的扩张留下了机会。

1998年12月9日,1997年刑法施行后的第一个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非法经营罪进行第一次立法修改,把非法买卖外汇作为一种新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1997年刑法施行后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增加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行为。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经营罪再次进行修改,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至此,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在立法上由三类扩展到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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