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体系化建构
2021-11-26薛静怡
南都学坛 2021年4期
徐 宏, 薛静怡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63)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其成名作中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以来,全球化的力量迅猛发展,不断形塑着世界亦裹挟着我们亦步亦趋地进入贝克预设的“风险社会”。中国正加速驰骋在转型期的跑道上,风险社会的危险与机遇必然左右相伴。2020年的风云巨变使得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雪上加霜,被迫面临裁员、解散甚至破产的结局。
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助力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序复工复产,在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共克时艰、共谋发展亦晋升为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其中,多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将刑事合规引入司法实践,考量企业刑事合规因素后向企业提出合规整改建议,对涉案单位、个人作不起诉的处理,实属风险社会下针对民营企业刑事合规问题进行司法改革的创新举措与有益尝试。
二、溯源——刑事合规理论的渊源流变
正如“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是一个典型的舶来词,“合规”(Compliance)亦是。冒险事业的经营者和组织者有着逐利的本性,在经营和组织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风险,风险也必然会对其经营和组织下的企业生存与发展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风险不会永久性消除,那么就要学会适应风险,与风险共存。因此,理性的企业家会为企业引入合规等举措。
(一)理论缘起
合规管理制度最早来自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探索。通用电气公司作为被起诉反垄断的企业之一,进行无罪辩护,理由是企业自身已经采取了必要且适当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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