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监察体制机制的去地方化

2021-11-26周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督

周 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去地方化”是相对于“地方化”而言的。一般而言,“地方化”指的是司法地方化。“所谓司法的地方化,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受到地方党政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从而出现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1]司法地方化是通过司法机关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法官和经费来源地方化四个方面来实现的[2]。因此“去地方化”指的是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中央统一管理与支配、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分离,使得司法权运行时脱离地方控制和制约,排除地方对司法权的干预,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2014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就是通过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等措施实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去地方化。尽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性质上是政治机关,但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也得恪守司法程序,因此也应当通过去地方化获得独立性,以实现有效监督。

一、监督权独立是有效反腐的前提条件

权力监督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3]。监督权独立是现代政治体制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党对权力实现监督的关键所在。……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监督
请你监督
推动联动监督取得扎实成效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期待联动监督再发力
做到监督常在 形成监督常态
论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持续监督 打好治污攻坚战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