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典的地位
2021-11-26苗延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苗延波
(中欧文化研究院,波兰 华沙 01-051)
一、商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商法是架构起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的一环,没有完整的商法体系的国家,无法真正地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现代法律体系和现代私法体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完整的商法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有一部完整而独立的商法典。在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的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但是,其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规则和内容已经十分鲜明地体现在了其民法典之中。例如,据笔者统计,于1994年10月21日、1995年12月22日、2001年11月1日、2006年11月24日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分四个部分分别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近半数的篇幅明确地规定了商事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商行为的所有范畴。在这部民法典的第四编“债的种类”中,在该编的三十章中集中了655个条文(第454条至第1 109条)详细地规范了商事行为,此规模占据了整部法典条文总数的42%(整部法典的条文总数为1 551条),如果再加上第一编总则的第二分编“人”中第四章“法人”中的五节中的75个条文(第48条至第123条),以及第七章中的7个条文(第142条至第149条),其商事规范已经占整部法典条文总数的47%,总数竟达737个条文。这700多个条文涉及:法人的基本规定,商事合伙与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非商业组织,有价证券,买卖(包括关于买卖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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