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之自首案件的量刑研究
2021-11-26王晓斐苏凤格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王晓斐,苏凤格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引言
清代的司法活动中除了依照《大清律例》进行司法裁判外,还包括了大量的成案予以参考。在成案的功能及效用方面,是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形式存在,强调佐证在司法审判中的律例选择和量刑。[1](P150-160)即便作为非正式的法源,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成案在司法中所具备的当然效力,并且清代司法在成案的运用中形成了其内在逻辑和论证方式。[2](P146-160)成案的运用方式上更接近于引证的方式,[3](P217)使其成为独特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为司法人员提供了相应的参考,这也成为成案在清代司法中运用广泛的原因。就成案的作用而言,《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叙文这样表述:“盖律例为有定之案,而成案为无定之律例。同一罪犯也,比诸重则过,比诸轻则不及,权轻重而平其衡,案也,律例也。同一轻重也,比诸彼则合,比诸此则否,汇彼此而析其义,案也,律例也。”[4](P4)成案被视作与律例同等重要地位的法源,同时认为“今时律之外有例,则已备上下之比,而仍不能尽入于例,则又因案以生例而法详焉,故断狱尤视成案。”[4](P3)成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司法过程中弥补律例规定不足的重要参照补充。实际上,成案所载的案件,多为审理中存在争议的案件,地方将案件以“奏”、“题”、“咨”的形式上报刑部,刑部则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复审形成具有参考意义的成案。其中清代自首在吸收前代的经验基础上形成了完备的自首体系,但是随着律例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的发展,律例的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涉及自首的案件,其中包括了对于自首如何认定,以及适用自首后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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