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画面可版权性问题研究
2021-11-26杨异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游戏
杨 异
(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3)
一、我国网络直播的基本问题厘清
(一)网络直播概念的界定
“直播”概念由来已久,是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1],随着技术的更新发展,2015年网络直播开始崭露头角,之后开始蓬勃发展,有着依托移动网络、精确受众的特点。
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直播进行定义会有差别。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网络视频直播是依托互联网借由视讯方式而进行的视频直播,属于基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连续网络视频播放的“即时视频”;从经济学的角度,网络直播是一种同时录制并发布现场事件进展的具有双向流通性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从法学的角度分为两种,一从法理的角度,网络直播是运用网络技术,依托于直播平台,用户通过在线语音、视频、数据等流动向观众传达信息的一种新型传播方式;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网络直播这一概念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2]
本文研究的网络直播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经由视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且可以实现双向交流和互动的一种新型的传播活动。
(二)网络直播的特点
1.实时性
网络4G时代,文字、图片、短视频的传统信息直播呈现出明显得滞后性,5G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速度再次得到提高,网络直播的实时性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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