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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侵权责任
——以手术机器人为视角

2021-11-26许幸丽王艳华

关键词:医疗机构主体人工智能

许幸丽,王艳华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问题的提出

当我们在享受人工智能日新月异的变化给我们带来的便捷时,一些棘手问题也横亘于我们眼前,对现有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系列挑战,甚至可能会带来一场法律革命的变革,如随着人工智能的自动性、适应性、规模性不断增强,自动驾驶汽车、手术机器人“飞入寻常百姓家”,但由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调整规制的是人的行为,责任承担主体也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并没有将责任分配给机器人的法律规定,因而对于人工智能适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可能会导致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就其遭受的损害寻求充分的救济,甚至无法找到侵权责任主体来承担责任,对于被侵权人的权利保障或我国提倡的人工智能的发展来看,将会产生人机协作遭受诟病。

据研究报告显示,手术机器人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日愈广泛,认知智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并成为医疗行业新兴热点。在国务院颁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的保障措施中,为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系列变革与挑战,形成适应国际化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需要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框架,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问题研究。在自动驾驶汽车、手术机器人等应用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责任风险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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