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职务救助者的免责规范
——以《民法典》第184条适用为视角
2021-11-26吴如巧陈宏洁
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吴如巧 陈宏洁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较为新近的“好人法”广受社会期待。但是,对医师、警察、教师、消防员等在特定情形下担任法定救助职务的公民(下文简称法定职务救助者)而言,该立法更新在法律生活中引发的疑问是:在执业常轨外,对利用专业技能实施紧急救助的法定职务救助者,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84条?围绕相关案例,社会各界提出了多种观点(1)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围绕“医生高铁救人”“医学生救人”等事件的专业观点。参见张田勘《保护救人者——当他们是或不是医生》,《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33期。,其中大多认为在没有特别规定(2)人民警察在此处是个例外,一般认为《人民警察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担任人民警察的公民进行自愿性的紧急救助的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但这些肯定性答案往往并非法学的,它们更多的是对“是否适用”问题的一种道德观念倾向。因为,这些答案基本没有基于法律制度实然,充分地回答作为前提问题的“如何适用”解释论问题;亦较少关注法律制度应然,回答“为了使法律适用更贴合公共利益追求,减少适用上的争议,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这一立法论问题。就学术界而言,面对相关呼吁(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葛均波建议对《民法总则》第184条(内容与《民法典》第184条同)进行细化磨合以实现落地;全国人大代表甘华田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明确对医师的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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